
中联环保招商网讯:《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市对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将从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法规。
《条例》指出,厦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区域外调入水,鼓励循环用水和开发、利用再生水。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用水安全。《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这在现行的政府规章中是没有的。
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正在实施汀溪水库群、石兜水库和在建莲花水库等三个重要饮用水源地整治和生态保护,在水库上游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到2015年,“两江三库四溪”等主要河流水库水质要得到明显改善,全市水功能区监测率达80%,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要实现全面达标。
相比现行的政府规章,《条例》还大幅提高了对各种破坏、影响水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
【背景】
厦门水资源严重短缺,以厦门的常住人口353万人计算,厦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53立方米,远低于世界公认的绝对贫水区人均占有量500立方米的界限。
【动作】
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这在现行的政府规章中是没有的。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亿立方米以内。
【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滩地和岸坡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关闭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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